央视动画公司成功诉讼“大头儿子侵权案”来源:临沂版权登记申请注册服务中心作者:临沂版权登记申请人
作为一名90后,1995年由央视动画公司发行、出版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伴随了我的童年。但就在最近,小编从临沂版权登记申请注册服务中心了解到,竟有人利欲熏心,未经央视动画公司同意便将“大头儿子”制作成玩偶商品进行销售牟利。于是央视动画公司将相关侵权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诉讼起法院,并成功维权获赔2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提供95、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委托临沂版权登记申请注册服务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了95版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 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创作后的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大头儿子公司关于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即为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头儿子公司认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中的人物形象,而该附图人物形象又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一致,故大头儿子公司必然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 法院在审查这起版权侵权案件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央视动画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人的恶意主观行为,以及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驳回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时代佳丽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而且为维权支出方面,央视动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索赔金额也符合实际情况,应该予以支持。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杭州大头儿子的上诉请求,有理由的维持原判。在此临沂版权登记申请注册服务中心有必要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商业经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切勿主观恶意去做牟利侵权行为,到时损失的不仅仅的赔偿金额,还有生产成本、信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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